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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政府已經提出反歧視法草案了, 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調查、處理、提起訴訟的職權, 把性別定義為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只要覺得被歧視就可以提起訴訟, 被告的人民或團體會被罰款一至三倍。 國外許多宗教領袖和維護婦幼權益者, 因為反歧視法遭到迫害的案例, 很有可能發生在台灣, 男生只要宣稱自己是女性就可以進入女性空間(如: 廁所、更衣室、宿舍), 也可以參加女子組運動賽事, 這種情況距離我們並不遙遠, 教育部已經制定跨性別依照性別認同入住宿舍和參加運動賽事的辦法, 只要加上反歧視法的強制力和罰款, 整體形勢將更為險峻。 各位, 我們很需要你們的禱告和關注、參與, 盡量表達反對"反歧視法"的意見。也請為著北中南東四場公聽會禱告, 求主差派大能的勇士提出強而有力的論述, 我們一起擋下這個反歧視法!
查證說明(共 4 則)
第一段混淆了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反歧視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是依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反歧視法草案第六章中有提及國家人權委員會遇到情節重大之歧視事件時,得移請相關機關等依法處理,及通知受歧視者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這些也都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主要為接受人權遭侵害、遭歧視或酷刑等人民之陳情,並予以調查,若該案件依法得提起訴訟,則交由權責機關處理,故主要任務並不包含提起訴訟。 另關於反歧視法的解釋中,對於歧視有明確定義,雖然會依個人感受有所差別,但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覺得被歧視就會成立」。 至於「覺得被歧視就可以提起訴訟, 被告的人民或團體會被罰款一至三倍。」提起訴訟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被告的人也不會直接被罰款,而是要依照法院的判決。罰款一至三倍應是在講反歧視法草案中的第十九條,指違反特定條款(§5、§6、§10、§12)使人遭受損害者,法院得依被害人請求酌定一倍或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第二段提及的國外宗教領袖和維護婦幼權益者,因反歧視法受迫害並無提供相關證據及說明,難以查證是否為事實,但反歧視法的目的是在台灣落實國際對人權及平等的價值,建立人人平等的社會環境,與後續宣稱的男生進女廁較無直接相關,教育部目前也只有立法鼓勵各校可設置性別友善空間跟賽事,並非強制。 另此消息之前兩段應來自「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雖不清楚該組織的成立目標及倡議內容,但可從此段訊息最後一段用語判斷較屬宗教相關的呼籲。
這段訊息中有涵蓋許多片段性與內容間混淆的問題。以下列出有誤與修正的部分, 1. 「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調查、處理、提起訴訟的職權」-國家人權委員會目前可以針對申訴人提出的內容,進行調查處理並試圖解決問題,若有無法解決的部分,可以提交國會、法院、政府,並無提起訴訟的職權。 2. 「被告的人民或團體會被罰款一至三倍」-根據《反歧視法》的第十八條提及,「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等內容,可看出原先的內容是截取片段的內容。 3.針對「教育部已經制定跨性別依照性別認同入住宿舍和參加運動賽事的辦法, 只要加上反歧視法的強制力和罰款, 整體形勢將更為險峻」的內容,教育部有針對性別平等教育等提供相關內容制定,但都無強制性僅是希望學校能夠朝著性別多元化的部分邁進。 4.最後一段有關「我們很需要你們的禱告和關注、參與」,則與宗教有關,比較偏向個人性的意見看法。
一"國外許多宗教領袖和維護婦幼權益者, 因為反歧視法遭到迫害的案例,國外許多宗教領袖和維護婦幼權益者, 因為反歧視法遭到迫害的案例, 很有可能發生在台灣, 男生只要宣稱自己是女性就可以進入女性空間(如: 廁所、更衣室、宿舍), 也可以參加女子組運動賽事" 上述以身分模糊不明的國外宗教領袖、維護婦幼權益者代言,連結了針對跨性別的爭議論述,這樣的意識形態反映了國際間崛起的反性別運動浪潮。李柏翰教授(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指出:「中東歐的反性別運動影響到西南歐國家,又經語言傳遞,輸出到拉丁美洲、北美,以及中亞和西亞地區。這些反性別的論述相互影響,在不同國家流轉」,「反性別運動以捍衛傳統與自然的家庭,刻意曲解人權、去殖民、酷兒理論,將性別人權的理念視為西方霸權的產物。在台灣也有相似的狀況,他們反性別平等教育、反全面性教育、反對同志婚姻,也反對跨性別權利、人工流產等性別議題」。 二、"教育部已經制定跨性別依照性別認同入住宿舍和參加運動賽事的辦法" 1.教育部第10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2次委員大會決議,公布「大專校院學生入住宿舍性別友善處理原則」,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及第 14 條: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呼籲學校宜有跨性別學生入住宿舍之相關規定,並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經蒐集學生代表意見之程序制訂校內相關政策,公告周知並加以教育推廣。但經查該原則係鼓勵性質,並無規範強制罰則。 2.目前教育部體育署有制定「跨性別(Transgender)學生參加全大運及全中運試辦計畫資訊」,因應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OC) 於 110 年 11 月公布之最新指南,提供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依其運動特定各該運動種類跨性別(Transgender)運動員參賽資格標準;並維護國內跨性別學生參與運動競賽之權益,建立規範,使其有依據可參與與其性別認同相同之組別,促使國內體育運動領域符合國際性別平等發展趨勢。
此文來自臉書「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 此文中有許多不正確或過度推論的言論,其一「政府已經提出反歧視法草案了, 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調查、處理、提起訴訟的職權」,國家人權委員會僅能調查、受歧視者法律諮詢及訴訟協助、促成和解或轉介等協助。而懲處部分則由各相關單位處理,比如歧視發生在工作職場,則由勞動相關部分處理,若發生在學校,則由教育相關單位處理。 「只要覺得被歧視就可以提起訴訟, 被告的人民或團體會被罰款一至三倍。」 草案中有較明確寫出何種情況為被歧視,並非只要覺得被歧視。而且若當事人感受被歧視,本就有權保障自己的權益。而罰款或其它處罰方式則由法院判決。 「國外許多宗教領袖和維護婦幼權益者, 因為反歧視法遭到迫害的案例。」由於原文並未提到是國外的哪個國家,資訊不足,因此不討論。 「男生只要宣稱自己是女性就可以進入女性空間(如: 廁所、更衣室、宿舍), 也可以參加女子組運動賽事」單就反歧視法中並未提到此事,而從現今其它跨性別相關法則,若一名跨性別者想要變更性別,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內政部函釋(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身分證件的性別變更,需要兩位精神科醫師的評估,並且完成性器官的摘除手術。110年9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指出,內政部97年函釋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且就強制施行變性手術部分,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行政法院依法審判,不受該違憲行政規則之拘束,並認為訴訟案件當事人已符合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的要件,判令戶政機關應依當事人所請作成變更性別登記之行政處分。簡單來說,變更性別需要醫療診斷,並非「只要宣稱」。 「教育部已經制定跨性別依照性別認同入住宿舍和參加運動賽事的辦法, 只要加上反歧視法的強制力和罰款, 整體形勢將更為險峻。」教育部辦法為平等不歧視的原則,主要是保障一個人不被歧視的權利,並不會讓什麼整體形勢更為險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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