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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所提最新的選罷法修正草案,禁止在投開票所任何範圍內監票的「紀錄」,是開民主倒車。 從卡特夫人看民進黨立委蘊釀的選罷法修正案 (朱雲鵬)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31206005383-262104 剛病世不久的卡特夫人,是鼓勵卡特從政的關鍵人物。1962年她鼓勵卡特參加民主黨喬治亞州州議員初選,公布結果是他落敗。但她早就懷疑那次選舉會作票,所以事先安排表弟在投票所外計算多少人來投票;投票結束後,開票的結果顯示,投開票所公布的「領票人數」遠超過她表弟所統計者。 他們採取法律途徑提起訴訟,法院後來判定該次選舉無效,重新舉行,結果卡特獲選,成為民主黨的州議員候選人,最後並當選。就這樣,卡特走向政治長路,十多年當中自州議員開始,選上州長,最後獲選成為美國第39屆總統。 在台灣,有一件事卻正在立法院發生,就是有民進黨立法委員提案,要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08條文,增定:「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紀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警衛或警察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5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這個修正草案已經在5月時通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初審,之後如果通過院會三讀,就會成為法律。 這個法律若成立,卡特夫人當年要她表弟在投開票所外紀錄前往投票人數的事,在台灣做的話,就會成為非法,而需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5萬元以下罰金。請問立法院確定要這樣做嗎? 提出這個修正案的背景,依據提案委員所召開記者會的說明,是因為在上次九合一選舉時「全民監票行動聯盟」在幾個投開票所外架設攝影機,計算領票人數,「干擾選民投票」。 但據了解,現行選罷法對此已經有規範,依據選罷法的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5萬元以下罰金。」現在的修法,是要把30公尺擴充到任何距離。 據報導,「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事後被檢方以違反選罷法起訴,但是日前一審宣判,理事長獲判長無罪。判決理由為,該理事長架設攝影機的位置在投開票所外,沒有具體而積極之干預擾亂他人投票意志的行為。看來,一審法官相信此聯盟之行為目的在於統計人數,而非干擾投票。 民主制度建立不易,需要許多基礎。其中最要的,應該就是一人一票,人人平等。選舉的公正,以及各種有助於公正的措施或運動,對於民主的發展都是必要的且正面的。套用前卡特夫人醫療顧問、前立委高資敏的話,他們認為作票就是假民主,就會造成竊賊當政,人民必受危害。卡特卸任總統後與夫人成立卡特中心,在非洲、拉丁美洲、亞洲就成立選舉觀察團,推動公正選舉、防止作票,就是在為世界的民主開路。 其實,立法院真正該做的事是設定程序,讓人民團體可以正式申請在定點,於不涉及選民人臉辨識的前提下,就排隊投票的人數進行統計。這種事,應該公開、大方的做,有何不可?讓所有有興趣做這種統計的人民團體或政黨,都可以事先申請,一如在公共場所遊行和集會一樣。 相信台灣的民主,在這樣的設計下,會獲得更多的保障。最新的選罷法修正草案,禁止在投開票所任何範圍內的「紀錄」,其實是開民主的倒車。如果選務公正,不會灌票,有什麼理由要阻止排隊投票人數被統計?反過來說,選委會既然公正執行選務,應該歡迎各界人士來查核其開票結果,增進其誠信才對。我們希望立法院不要通過這個開民主倒車的修正案。
查證說明(共 1 則)
1. 台灣的投票流程防弊機制經歷許多改革,拿美國1962年的防舞弊方法,用在現在的台灣,反而才是開民主倒車。美國至今都沒有全國性的合格選民名冊,所以公民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獲得投票資格。甚至當姓名不在登記名冊上的人來投票時,選務人員也會發給他們一張臨時選票,核實其選舉資格後再將其選票納入統計結果。另外還有郵寄投票提前投票機制。而台灣選舉會造冊,投票者需要出示身份證簽名蓋章,各投開票所在投完票、開票前,清點領票人數與餘票數,並公開口頭宣布領票人數,也會公佈在報告裡,因此領票人數與合格票不合格票數與開票結果都可以比對是否相符,何須這種在三十公尺外攝影紀錄有多少人來投票?「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甚至記錄投票者性別身材特徵,明顯是為了事後比對在特定投票區域買票是否有反映在投票結果上,這是對投票者施壓的行為。(資料:美國的選舉程序、中央社 2023/3/4) 2. 文中建議開放團體申請記錄人數,但除非是所有投票所一率做統計,否則,有的投票所有做,有的沒有做,這種投票排隊人數統計的意義在哪裡?只是讓有心人士藉著這個機會「假監督,真施壓」罷了。況且,所謂監票是監督開票過程,而這個做法是在“監督投票的人“,這完全扭曲了“監票”的定義。 3. 個別投開票所除了選務人員,現場還會有警衛人員與監察人員,監察人員則是年滿18歲至72歲的社會公正人士均可擔任,由政黨與候選人可推薦監察員,再平均分配各政黨推薦的監察員到各投開票所。也就是說,投票所現場人員的組成,包括公教人員、警員,各政黨推薦的監察員。投票期間有任何不法狀況都可以舉發,且開票所開放民眾入內監看,開票過程可以錄影。(資料:投開票流程) 4. 台灣在日治時期1935年11月22日就進行了史上首次的民主選舉「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到1977年國民黨選舉黑箱操作,造成民眾首次自發上街頭抗議選舉舞弊的“中壢事件”,台灣從一次又一次的選舉經驗中已經發展出許多防止舞弊的機制。今年立法院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08條修正草案,增訂無故在投票所外,拍攝、紀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制止仍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1萬5000元罰金。這些都是為了保障台灣的選舉公平性與投票選擇自由意志。(資料:國史館-台灣歷史上的選舉、中央社 2023/5/3) 5. 台灣重大選舉前夕都會出現各種提防作票的陰謀論,民眾只要熟悉選務流程作業,就不會輕易被愚弄。(資料: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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