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證:查證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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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說明(共 1 則)
查證為真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李忠台指出,依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103 條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並與行人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約1個車道寬度或行人穿越道上3個枕木紋的間隔)。 違規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或48條第2項規定,最高可處罰新臺幣3,600元。 裁決處呼籲汽機車駕駛人接近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且左右察看有無人車,相互尊重和禮讓,提升安全及友善交通環境。
出處/參考:https://168.motc.gov.tw/theme/news/post/200417142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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