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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傳~~ 還原老賴在萬里鄉的“違建”的歷史真相 老賴在萬里鄉的“違建”,目前綠、藍、白各執一詞,大家講的好像都很有理,為了釐清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特別上網查了一下相關的資料,現在跟大家分享一下: 臺灣中幅煤礦採礦權號碼“礦業字第1275號,台濟採字第603號”。礦區面積121公頃8公畝70公厘,該礦區產權為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公營)。 民國42年1月林文森向台灣工礦公司申請採礦權獲准(非土地所有權),後於同年5月將礦權移轉由高堂燕開採,民國50年9月何災元接受礦權,並成立台灣中幅煤礦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公司),該公司在礦區內搭蓋了一大排礦寮,以讓招募礦工作為臨時住所,這就是老賴樓房的前身。 簡單的說就是: 1.中幅媒礦所招募的礦工身份為私人企業僱工,而不是軍工教聘僱人員。 2.中幅煤礦公司擁有的僅是礦區開採權,所以該公司並無權將礦寮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員工。 1960年1月8日,萬里鄉中幅煤礦的礦坑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賴清德的父親賴朝金因之去世,享年33歲。中幅煤礦公司考慮賴爸身後尚有配偶及六個兒子,其處境堪憐,所以並沒有將礦寮收回,而是讓他們繼續居住。 1970年中幅煤礦收坑,該公司將礦地交還台灣省礦物局,但是該局為考量礦工們的生活艱困,所以並沒有強制將礦寮收回,而讓他們還是有一個臨時的棲身之處。 這種情形如果比照軍公教人員(實際上礦工們是私營公司僱工,而不是公務員)配發的宿舍辦理,那麼在當事人離職或當事人及其配偶身故後,該宿舍將被收回。現在是民主時代,當事人的子女對公家房舍並沒有世襲的權利。 前面說了一大堆,現在我們重新來檢視老賴那個樓房的現狀: 1.目前礦工與其家屬所住的礦寮如果與民國59年以前煤礦還在開採的時候一樣,它的結購與外貌都沒有改變的話,那麼可以視為既存的違章建築。 但是老賴家從1960年“暫住”該礦寮43年以後,卻在2003年將舊房舍拆除,新建為兩層的樓房,大家都知道,如果要新建房子,除了要有土地所有權狀,還要將建築圖樣送縣市政府核准並取得建築許可證才合法,而老賴什麼証件都沒有,他那棟房子是偷蓋的,那不叫違章建築,而是“違法建築”!他本人是犯法的! 2.老賴兩度在總統競選造勢大會中哽噎,說那棟樓房是賴爸留給他的唯一唸想,是這樣嗎?萬一他的爸媽那天真的“魂兮歸來”,卻發現原來棲身的窩被拆掉了,而新蓋的房子還有兩個憲兵守著,不讓進去,他們該作何感想? 3.一般的礦工能分配到10坪的礦寮居住就算不錯了,然而依據新北市政府實地堪查結果,老賴的樓房佔用公家土地面積755平方米(228.8坪),可能比縣市長及部會首長官邸還大,而且還可以世襲,賴爸未過世以前在中幅礦業公司到底是什麼職位? 4.古時候的土匪佔山為王,為了讓官府進剿時有所顧忌,在打家劫舍之後還會把無辜的老百姓驅趕到他們的老巢,這有一個名詞叫作“裹脅”⋯。 老賴的競選總幹事姚立明前幾天針對那棟“違法建築”悍然的說:新北市如果要拆,歡迎啊!那就連附近所有的老礦寮都一起拆! 中華民國怎麼會有這種視法理於無物,還負隅頑抗的現職副總統兼總統候選人?更令人不解的是居然還有一大堆人支持他?天佑台灣!
查證說明(共 3 則)
[老賴的樓房佔用公家土地面積755平方米(228.8坪),可能比縣市長及部會首長官邸還大]。看各媒體影片就知道與事實相去超遠。
2003年賴家跟中幅里民們,已向負責處理資產的農工公司外標得標商人,買下土地 並非侵佔國有地,再據以修繕 崁腳村是2007年跟負責處理資產的農工公司外標得標商,價格談不攏,只好遷村 這是民法問題
此為資訊操弄。 1. 是列管不需拆除的既存違建 賴清德老家是在法規訂定之前就已存在的房屋,在建造當時並沒有違法,且在礦業用地上蓋建築並不需要申請建照使用執照。且即便民國91-92年間翻修老屋,也早於新北市政府100年6月2日頒訂的「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之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發函說明,比對過衛星圖,該建物是民國98年以前的“既存違建”。因此按照法規就是“拍照列管”,並不需要拆除。(資料:中央社 2023/9/2、Yahoo 2023/12/10) 2. 礦業用地並不全然是國有地,也有私有地 礦業用地並不全然是國有地,也有私有地,且不一定礦業用地都是由礦業公司買下,租用的也可以。當年的礦業法規定是有礦的地方,只要有礦業公司要挖礦,甚至沒有取得私人土地的地主同意,可以先存一筆錢到法院,就說是用來買或租或補償給地主,然後就開始挖礦。當年法規這樣設立是因為立法當時國家需要建設,同時採礦投入成本很大,因此對礦業公司有非常大的優惠,而被強制納入礦區的私人地主只能配合,且不能自己申請把自己的土地改為非礦區,只有礦產公司才可以申請。而廢礦區、礦權後,原本就是私人土地的地主或採礦公司購買的私有土地,自然就可以進行買賣。(資料:地球公民基金會 2016/9/22、礦業法) 3. 派駐特勤人員是根據「特種勤務條例」第5條規定 此為2012年馬總統時期制定的「特種勤務條例」,第 5 條,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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