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證:查證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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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為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收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稽徵實務常見個人居間仲介交易後收取佣金或其他類似性質對價,縱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所取得之收入仍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切勿因該筆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誤認無需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出處/參考:https://www.feccpa.com.tw/setupacompanyintaipei/%E5%80%8B%E4%BA%BA%E4%BB%B2%E4%BB%8B%E8%B3%A3%E6%88%BF%E6%94%B6%E5%8F%96%E4%BD%A3%E9%87%91,%E6%87%89%E7%94%B3%E5%A0%B1%E7%B9%B3%E7%B4%8D%E7%B6%9C%E5%90%88%E6%89%80%E5%BE%97%E7%A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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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ofacts 真的假的(g0v 協作查證,授權 CC BY-SA 4.0)。查證為志工與專家協作結果、非官方最終定論;請對照原始出處自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