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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出去! 蘇巧慧: 今天藍白帶了一天的風向,解釋他們強行通過的 #國會濫權法案第25條,不會懲罰一般人民。 廢話!因為藍白侵犯人權的法條,在第47和48條! 藍白目前提出的第47與48條國會濫權條款,就是只要在藍白同意下,可以: ✅要求企業交出商業機密,要求人民交出隱私,而且不用搜索票 ✅司法機關和監察機關調查到一半的案子,送一份複本給藍白立委 ✅破天荒可要求軍隊交出藍白想要知道的資訊,相信到時候習近平桌上也會有一份 ✅可以任意懲罰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而且可以連續開罰 請大家分享出去,讓藏在 #國會假改革真侵犯人權法案 的魔鬼現形! 臉書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chiaohui.su/posts/1015122069969629
查證說明(共 2 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5條: 1. 限制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2. 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等並經"主席同意"的秘密內容外,不能拒絕答復及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未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不配合質詢(或經主席提醒後仍違反者),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嚴重者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直到目前為止,反質詢定義仍是未明,及必須等到立法後再交代。
47(1)、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47(2)、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48、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內容說得很清楚,是基於正當理由才有權設立調查小組進而要求提供相關信息,而當事人也能基於正當理由、法律等因素拒絕。 上文提到的個人隱私資料,從始至末都只有提到「立法院可以查閱、保管」,並非僅限於藍、白立委。立法院內所有當事委員都有權查閱。 50(1)、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50(2)、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52、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上文明確指出,所有查閱人員(包括立委)都須遵守機密條款,理應不存在外洩的問題。 此文章總結過於片面且含有個人臆測,參考性低。民眾應回歸原本法律,詳閱條文,掌握全面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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