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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黑金復辟」式的國會改革! 民進黨執政8年,從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行政、立法權也都在手裡,卻帶頭「毀憲亂政」。 不僅國會緊隨黑金沈淪,民進黨的立委還棄捨監督之權,無恥下限的護航行政部門,讓國庫輸送私人利益,再轉選舉獻金,完全不顧人民權益! 8年的完全執政都不見改革,現在被人民用選票教訓,眼看「權」和「錢」全要被斬斷絕根了,才來搞個詐騙式的「黑金復辟」,竟還厚臉皮的詐稱要「國會改革」。 自己毀憲還嗆聲要「釋憲」,台獨政權是要釋「台灣國」的憲法嗎! 可見人民給民進黨51席立委是太多了! 【國會改革掀戰】嗆在野若強渡關山 柯建銘:最後手段提釋憲 | 上報 | LINE TODAY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eLQ8ZvB?utm_source=lineshare
查證說明(共 2 則)
補充前篇內容 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相關項目提及「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 者 並經 主席 同意 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及「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首先,虛偽陳述定義為在蓄意或不為意的情況下作出的不實陳述。但以該法情況,如何定義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以及如何定義反質詢,目前沒有相關標準。在實務執行上恐因主觀上認知或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定義,認定容易流於恣意,及質詢內容未必皆與事實釐清或證明有關,更常充滿主觀認知的價值判斷或錯誤資訊充當來源者,如何認定虛偽陳述及受罰,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執行上亦產生爭議。 二、藐視國會相關文字列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但聽證權部份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明確說明「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虛偽陳述爭議項目一即已說過,但依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附屬之強制權力,應以科處罰鍰為限。政府人員受質詢及出席聽證會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除予行政罰外,復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已逾越釋字揭示之合理手段。加上藐視國會行為之處罰構成要件不明確,在正當法律程序均有欠缺之情況下,不僅執行上均有窒礙。即令受處分者有司法救濟之途徑,審判機關亦難合理判斷等問題。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2條及第59-4條,當事人無論是接受調查委員會或聽證會調查時,都要經過主席同意,律師才能到場協助。立法的修法明顯侵害被告的訴訟防禦權,與現代訴訟程序中保障被告的人權意旨相悖。
一、國會改革法案,以改革之名,行擴權之實,法案不僅侵害個人隱私,有違憲之虞,人民及政府人員有羅織入罪風險。 二、國會改革法案爭議如下: 1. 國會改革法案對於「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違反「反質詢」及「虛偽陳述」依法可罰2到20萬元罰鍰,公務員依刑事法究辦。有逾越大法官解釋之疑義(釋字585號) 。 2. 「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行政官員(政府人員)作「虛偽陳述」依刑事法究辦,如果行政官員於答詢上的錯誤,是因質詢之立法委員提供錯誤資訊或誤導所致,又應如何論處行政官員的責任?有違釋字規範"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及"有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3.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人民及政府官員除了涉及國防、商業及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必需經立院主席同意才能不公開,同時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若認為調查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及「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不僅無法實質保障人民,質詢調查期間涉及涉及個人隱私可拒絕,但仍需經主席裁示同意,沒有明確保障人民有拒絕被詢問的權利。也違反釋字585號規定"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侵害個人隱私爭議,明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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