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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查證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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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台中人 租屋族注意!內政部這次真的是放大招,直接出史上最硬修 法三連擊。最大亮點就是 房東想收回房子自住,不是說收就收。必須提前6個月通 知,還規定「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要是偷偷違規再 租?不只會被處罰,還得#補償房客3個月租金!這條真的是租 屋族的護身符,等於逼房東拿出真心,不是嘴上說自住、轉頭 又高價出租。 其他兩大重點也很關鍵: 2租期保障3年:房客住得更安心,不用一年一驚魂。 3漲租有限制:漲幅只能跟著「房租指數年增率」走,房東 想一次亂廣2門都孩丈工取驶修法 另外還補了雙方的權益平衡:房客能安心申請補貼、遷戶籍、 報稅,房東不能阻止;而房東也有「租霸下車條款」,遇到欠 租、吵翻天或違法的房客,可以提前終止合約,甚至直接送強 制執行 先賠你3個月租金 整套下來,就是要把租屋市場從「短期亂象」拉回「穩定長 住」:房客安心住,房東也能安心租。 不過這些招真的能讓租屋市場更穩?還是會讓一堆房東乾脆收 手不租?

查證說明(共 1 則)

查證為真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包含以下四大方向: 1. 租客享有3年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有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並規範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規定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3個月租金。 2.房東於續約時可調漲租金,但需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 3. 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違反者相關約定無效並處以罰則。 4. 若租客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

出處/參考:租賃條例修法三大方向 內政部: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331851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33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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