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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元豪: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 -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查證說明(共 1 則)
含有不實訊息
可疑訊息為社論,內容僅強調國會擁有調查權的合理性,但忽略以下問題: 1. 國會改革法案對於「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違反「反質詢」及「虛偽陳述」依法可罰2到20萬元罰鍰,公務員依刑事法究辦。 2. 同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人民及政府官員除了涉及國防、商業及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包括個人隱私在內的敏感資料)必需經立院主席同意才能不公開,不得拒絕答覆及隱匿資料,沒有明確保障人民有拒絕被詢問的權利,仍違反釋字585號,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出處/參考:一、【抗議下的表決】藐視國會、調查聽證 立院職權修法4大爭議(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024/5/24)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5
"立院調查權對於提升政府的透明度跟政府問責很重要,這也是國會改革、修法最重要的精神。但「調查權」並非無限上綱,仍有憲法保障界限,也需要明確法條規範。"
"在憲法保障下,會有一個核心範圍是立法調查權不得干涉,例如國家秘密、偵查秘密、個人隱私,且財產自由、營業秘密等。因此,基本上立委不能因為調查要求,調閱商業公司的營業秘密,否則會有違憲之虞;此外,國家的國防、外交、司法都有涉及國家機密者,有違憲可能。"
"法律對於人的基本權利的保護應該要更為周延。以美國為例,即便已經有完善的法制,但國會調查權也遭外界詬病,曾發生有科學家在進行氣候變遷調查,或有學者研究假訊息如何影響美大選,持不同意見看法的國會議員表示要進行調查,要求這些專家學者必須提供所有往來的電子郵件,這種作法不僅是對當事人的騷擾,且被批評為打壓異己。"
"此外,條文中雖說明若人民覺得調查詢問涉及個人隱私可拒絕,但仍需經主席裁示同意,沒有明確保障人民有拒絕被詢問的權利。"
二、釋字第585號解釋(憲法法庭)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三、行政院覆議內容
https://www.ey.gov.tw/File/3E9ED30B17376B7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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