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傳的訊息內容
以前,政治離我們很遠,身為國家的一介小民,總覺得我們只要奉公守法、選出賢能的行政首長、為國家百姓的福祉擘劃前景、制定合宜的政策,使國泰民安的目的可以達到….現今的日子不一樣了。前一陣子,立法院試著推動國會改革法,已三讀通過,行政院長卻在不按實情審議的情況下,提出覆議…..我關心國家大事,很期待臺灣這寶島在上帝權能的蔭庇下蒙恩福;然而,惟有公義能使邦國高舉,「說謊」卻很可能是人民災難的起頭,因爲「魔鬼是說謊之人的父,牠是迷惑普天下的」我擔心變本加厲的說謊會使臺灣越來越被籠罩在魔鬼的權勢之下。又聽說抵制國會改革的黨派要下鄉到民間洗腦老百姓⋯⋯我既知道一些「真相」,覺得有義務提醒大家,不要被不走誠實正直、自私自利的「雙標政客們」(兩樣的法碼為神所厭惡)帶風向而隨波逐流——國者,人的積也,人者,心之器也——越來越多國民喜愛 神的法度,樂意追隨之,才是我們國家的福。因此,我提出幾個視頻,供大家參考,免得大家在忙於生計、不知時事實情的情況下被騙。
查證說明(共 3 則)
可疑訊息宣稱害怕國會改革帶有政治陰謀論的敘述,首先,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例如防制利用陰謀論論述充當調查證據,或者誘導質詢,違反調查方法及程序等情形) 4. 國會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5. 規範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公務員),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二、國會擴權法案對於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顯然不足,同時涉及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絕非可疑訊息宣稱某政黨反對國會改革法案情形。(詳資料佐證二、三、四、五)
網傳文章:“前一陣子,立法院試著推動國會改革法,已三讀通過,行政院長卻在不按實情審議的情況下,提出覆議…” 非事實。 事實:行政院是根據憲法規定提出覆議。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要在15日內作出決議,否則原決議失效。(資料:中央社 2024/6/6) - 行政院提出七個覆議理由,光是其中的“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這一件就是侵害人權、違憲,就已經足以作為修法條文“窒礙難行”的原因了。 - 超過300位執業律師連署,呼籲立院接受覆議重啟討論。全國律師聯合會發出聲明譴責立法院“未議而決”、破壞民主憲政體制。(資料:ETToday 2024/6/1、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 - 國內128位法律學者教授連署,認為立法院應將法案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資料: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 30位國際學者發出聲明表示對在野國會改革方案的擔心。(資料:中央社 2024/5/20)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發出聲明:爭議法案退回嚴審(資料: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1)原文使用許多情緒用詞,並非理性討論。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民進黨申請復議或釋憲,理由不見得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或國民黨臉書答辯 參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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