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傳的訊息內容
近日謠言滿天飛,綠營鼓吹民眾上街抗議,但也不斷有人說不知道國會在吵什麼,因此關於台灣民眾黨版本的修法,我需要澄清幾件事: 第一,立法院不會沒事就成立調查委員會,翻開史頁紀錄,從第四屆到第十屆,每一屆不超過四次,也就是每一年最多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所以並非無論何時、任何人都會被立院傳來問話,必須成立 #調查委員會 才能傳訊弊案關係人,非關係人根本無須擔心這件事,再者,關係人若無故缺席或拒絕提供資料,也要經過院會決議才能處以罰鍰,而院會決議需經過非常嚴謹的程序。 第二,政府官員說謊才會有刑責問題,民間人士就算說謊也只經過相關程序處以行政罰緩,因此請民進黨或相關人等所謂「不來立法院就會被關」,是不可能的事。 第三,關於民進黨所謂「立委會洩漏營業秘密或國防機密」,在職權行使法的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非常清楚,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令應保密之事項,要以 #秘密會議 行之,有個人隱私遭受到不當侵害、個人生命財產或自由遭受威脅、營業秘密遭受到不當侵害之疑慮,這些特殊狀況聽證會是不公開的,也就是說,有人造謠台積電的Know-how會被立院洩漏,完全是無稽之談。 除了立委的保密義務,立法院本身也有相關的規範,#洩密將會以洩密罪移送法辦。在 #行政訴訟法 上有完整的規定:公務員、醫生、心理師、助產士、律師、會計師等,技術上或職業上接觸到秘密者,都 #可以拒絕證言,把這些相關的規範移到立法院的聽證、調查委員會,一樣有保密的效力。 這幾天,大家可以看到鋪天蓋地的 #抹黑造謠,包含會洩漏機密、民眾來立院會受到幾乎東廠式的逼供,這完全是 #故意製造人民恐慌,台灣民眾黨堅持的國會改革,是希望強化調查權與提名人的審查,就如同民進黨立委十多年來不斷提出的國會改革方案,我們的方案絕對沒有超越他們原先的提案範圍,更沒有超越 #釋字585號大法官解釋 對於聽證調查的範圍,並不會發生逾越現有的法規的情況,更不會超過憲法的授權。
查證說明(共 1 則)
1. 以前很少成立調查委員會不代表修法後也很少。以前只有“調閱”文件的權力,修法後多了“質詢”、“詢問”、“聽證”、“人事同意權書面審查” 等調查方式,且設立許多無法拒絕配合的條款,立委利用這些手段來成立調查委員會的機會就更高。 2. 民眾雖然不會被關,但在遭第48條處以罰鍰後,即使提起行政訴訟,立法院還是可以連續處罰;而在法院做出最終決定並判決人民勝訴前,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恐已遭受立法院多數的嚴重迫害。 3. 過去還未修法時,立委只有“調閱權”,就已有馬文君、徐巧芯洩漏了秘密會議、機密資料。修法後立委還能透過“質詢”、“詢問”、“聽證”、“人事同意權書面審查”並且以連續罰款方式來獲取資料;但是透過“人事同意權書面審查”、“詢問”獲得的資料,卻沒有要求立委負保密義務的條文。(資料:立法院公告通過修法條文第29、47條) 4. 除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有明文規定,否則“行政訴訟法”上的拒絕證言條文,是用在民眾、企業或社團等因為被罰款後對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使用的,並不能直接套用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目前僅“聽證”有拒絕證言條文,但沒有寫判斷方式,“質詢”、“詢問”都是由主席決定能否拒絕證言。(資料:法院公告通過修法條文第25、50-1條) 5. 此修法法案並不符合釋字第585號解釋。該解釋同意立委擁有的調查權是要限制在與立委職權“立法”和“預算”有關的調查,且必須合憲,不能破壞權力分立,若影響人民權利也要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資料:釋字第585號解釋) - 即便“聽證”有較多維護人民權利的程序設計(依然有漏洞),但是立委同樣能利用漏洞更多的“質詢”、“詢問”、“調閱”要求民眾配合回答、交出資料,這就不符合釋字第585號解釋「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此外,例如傅崐萁說國會法案通過後要“查弊案”,但是檢察官偵查犯罪這屬於司法院的職責,調查公務員的違法失職是監察院的職責,就違反了釋字第585號解釋「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收到這類訊息怎麼辦:先別急著轉傳;不確定可貼到首頁查網址、或撥 165 查證。若已照訊息指示操作或匯款,看 被詐騙了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