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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查聯 車牌 號碼 號碼 費額 起訖日 姓名 限繳日期 項目 金額 合計 资料 起訖日 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2月31日 地址 限繳日期 項目 金額 第1聯:通知及收據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本收據請要為保存敬請如期瞰納 自用小客貨 1498 汽油 長路 專統檢江 用一局都 *120817F44* 自112年07月01日至112年07月31日正 費(元) 徵收機關長官 4, 800 合計 4,800 1. 本費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逾上述日期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2. 如您在繳納後一個月內,辦理車輛異動、換發牌照務請攜帶此收據備查。 |陳惠君# 1120718E 112 全期 ATS-6760 車 輛 種類 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2月31日 CC 假 ※ 繳納方式: 1、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全國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便利超商或点理 站代收公庫繳納。 2、電話語音轉帳繳納:412-1366或41-1366(電話號碼為6碼之地區),服務代碼169#, 3、網路繳納: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 gov. tw)。 4、申請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繳納,可至各區監理所網站下載申請書表。 5、「監理服務APP」:提供監理最新消息、查詢及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便利服務。歡迎 上公路總局網站下載(https://www. thb.gov.tw)。 自112年07月01日至112年07月31日止 本 費(元) 徵收機關長官 4, 800 4, 800 ※ 注意事項: 1、車輛不再使用或失竊時,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報廢或註銷手續,以免權 益受損。 2、自用汽車、機車所有人如不依規定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 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探長路交 專統總通 | 用一局部 章收局公 *ATS-6760F6014228* ※繳納期限前可持本單至郵局或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 等4家便利超商繳納費款。 ※第一聯務必加蓋收費章戳,並索取繳費證明單及核對金額。 U22087**** 業 花蓮監理站 6014228 第2聯:存查聯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 聯由收款公庫備查。 自用小客貨 汽油 陳惠君# 1120718印 繳納公庫及經收人員蓋章處 汽缸 分 1498 核 cc 種類 流水 6014228 號碼 「所 屬 花蓮監理站 所 站 發單種類 補發 繳納公庫及經收人員蓋章處 *112473100004800* 超商、金融機構可代收至112年08月17日, 逾期請洽監理機關。 ver. 20200730. 1

查證說明(共 1 則)

含有不實訊息

圖片中的文件是監理站補發的通知單,不是假的。只要民眾向監理站表示未收到通知單或有補寄需求,監理站就會寄送補發通知單。 公路總局與花蓮監理站建議,若民眾對收到的通知單有疑慮,可直接致電向監理站確認,或是到超商使用多媒體事務機補單繳費。

出處/參考:TFC事實查核報告#2496【2023/7/28版】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9400 2023/7/24 公路總局新聞稿 https://www.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87&s=223733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9400https://www.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87&s=22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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