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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函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說明: 地址:108234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承辦人:卓佩瑜 電話:02-23070123分機2301 02-23070160 電子信箱:peiyu93@thb. gov. 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路監車字第11201274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附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遭註銷牌照相關Q&A)(附件 -強保法註銷牌照QA_112D2061894-01.pdf) 主旨:檢送「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遭註銷牌 照相關Q&A」資料1份,請查照。 檔號: 保存年限: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保 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再行投保強制險者,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經行政院核示, 註銷牌照之處分應由公路監理機關為之。 二、本案經與保險局協商處理流程及實施期程,訂於112年10 月起,保險局開始移送註銷案件,後續如遇民眾洽詢相關 訊息,請向民眾宣導說明。 正本:本局用路人服務中心、局屬各區監理所 副本:20:/10这 交11:换:27章|
查證說明(共 2 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1.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 6 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2.依據該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視為汽車,也就是說我們俗稱汽車、機車、動力機械、微型電動二輪車都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3.如果您想要查詢並繳納違反強制險之罰鍰,除可電詢各地監理所(站)外,歡迎多加利用便利的監理服務網查詢及繳納。
公文本身是否存在無法查證,但公文內容正確。 確實存在「車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遭註銷Q&A」文件,也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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