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證:含有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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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說明(共 1 則)
含有個人意見
交通部公關室說明,網傳紅單上是依道交條例第43條去開罰,該法條是處罰危險駕駛行為,針對此個案,目前警方已經依交通部函釋撤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經查詢該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高市警交相字第BJD549143號,為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舉發,經確認該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撤銷在案。 依據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停等紅燈時,應停在停等區、依車道連貫車流暫停,若為了躲太陽而沒有停在停等區或距離路口數十公尺就暫停,跟一般的違規臨時停車或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車道暫停等危險駕駛不同,因此無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開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表示,傳言提供的個案罰單為今年7月發生的事件。有民眾檢舉路中有機車騎士於馬路中暫停、影響後方來車行進;警方接獲檢舉後即依車輛於路中暫停製單告發。但因該罰單罰鍰金額高達16000元,交通組後續主動檢查發現,被檢舉人是因為停等紅燈、在樹蔭下遮蔭暫停,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違規樣態。 左營分局表示,因交通部於109年10月即發函給警政署及各轄下分局,目前針對躲太陽尚無明確罰則,因此交通組檢視後認為無須舉發,因此主動聯繫被檢舉人、撤銷該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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