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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沃琪貿易代理商合同書 被代理人(甲方):弗朗索瓦·帕卢斯 法定代表人:弗朗索瓦-亨利·皮諾 代理人(乙方):林淑涵 身份證號碼: E124387769 住址: 高雄市左營區西陵街 86-1 號 在遵守《台灣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為乙方代 購注意事宜如下協議: 第一条:代理内容 進甲方委託乙方代購全球奢侈品品牌商品牌型號:PANDORA 潘多拉,GUCCI 古馳,VERSACE 紀梵希,HERMES 愛馬仕,Dior 迪奧, CHANEL 香奈兒, 等一系列奢侈品品牌。 第二條:佣金條款 乙方完成代理事項后,根據甲方提供的產品售價后在保證甲方的利益上乙方可自 定和客戶的成交金額,最後的成交金額減去甲方提供的產品售價剩下的由乙方所 得。 第三條:違約條款 (1)乙方應保證自己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2)甲方需按照約定對乙方承擔推廣事宜,乙方必須以真誠對待客戶為準則完成接待。 (3) 甲方需承擔乙方三個月推廣事宜,乙方不得出現有客戶不接待等違法甲方信譽條款。 (4)如果商品出現任何問題或者是客戶拒簽收退換貨這些都是由公司全權負責的 第四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術語對方的且無法子公開渠道獲 得的文件及資料(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 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雙方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10 年 第五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合同經雙方簡章或者以數據電文形式承諾同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個月,甲乙雙 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合約。 甲方(簽字):弗朗索瓦·帕卢斯 簽約時間:2021年1月16日 專用章 乙方(签字),林淑涵 簽約時間:2021年1月16日

查證說明(共 1 則)

含有不實訊息

這是沒有效力的合約,簽訂時也請注意對方是否為非法的工作狀況。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可以預先免除。如果契約訂有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條款,該條款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出處/參考: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928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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