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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主 旨 請攜帶本召集通知書及印章依下列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 鄭秀義 性 別 男 螢雪民防分團 集 人 編組隊別 出 生 年月日 33. 02.08 住址 臺北市水源路 153號5樓 預定解除召集時間 中華民國 112 年3月25日 府授警防字第 1120109843 號 編組職稱隊員(兼勤務組) 國民身分證 A10339**** 統一編號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 112年6月13日上午8 時 50 分 報到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大禮堂(忠孝東路1段108號10樓) 報到時著用服裝隊服 便服 報到時攜帶裝具 中華民國 112 年6月13日下午6時 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填發團隊 承辦人 收受人 簽收 召集 事 由 1、依民防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 2、依民防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 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民防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 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3、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召集解除召集 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附 4、依本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常年訓練演習 □服勤 □支援軍事勤務 (5)航行國外高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練、進修者。 (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5.本召根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 或特種方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 墅、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級機關(構)首長簽署。 6、本通知單1式2份,1份交民防人員,1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7、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信號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我法提起訴頭。 簽收日期 长林聰明 (02)2341-6721 251 中華民國1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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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單為台北市中正區所舉辦的「民防團隊編組訓練」,各縣市依「民防法」編組民防團隊,每年訓練一次,依北市中正區公所提供的課程表,當日訓練主要為「全民國防」與「緊急救護常識」講習,與武器訓練無關。北市民政局指出,各里民團成員是由里長遴選,都是自願參加,不會在沒獲同意的情況下,就強迫參與民防團隊。 民防訓練並非要「拿槍上戰場」,也不是國防部的教召。而是透過編組民間人力,在承平時期可以防災救護,在戰爭時期,可支援軍事任務。透過民防團隊演練,也可以宣導「全民國防」的概念,讓民眾對戰爭有正確認知。

出處/參考:https://tw.news.yahoo.com/事實釐清-網傳-為打仗做準備-80歲老頭也得編入民防隊演習-110807148.html
https://tw.news.yahoo.com/事實釐清-網傳-為打仗做準備-80歲老頭也得編入民防隊演習-110807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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