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傳的訊息內容
你知道這次白藍的國會提案 到底侵害了人民什麼權益嗎? 5/17《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再修正動議中...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 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 47、48、59-5條,對象 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就是一般人民、企業、 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 公司、團體。也就是 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 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針對一般老百姓 第四十八條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 立委能直接對人民罰錢 次數無上限 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 還不用經法院判決! 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 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 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 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 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九條之五 侵害人民財產 人民必須自己 跑台北提行政訴訟 自力救濟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關 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三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 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何認定「虛偽陳述」? 只要由立委提出, 經院會決議,就成立了!!” 0 令人心生恐懼 這就是 戒嚴法、白色恐怖 的開端! 只要是立法院多數,就可以決定你的生死!你能接受嗎?
查證說明(共 2 則)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條文,第45~53條是針對“調閱文件和詢問”相關的調查權;第47條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若遭第48條處以罰鍰後,即使提起行政訴訟,立法院還是可以連續處罰;而在法院做出最終決定並判決人民勝訴前,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恐已遭受立法院多數的嚴重迫害。 修法的第59條是針對聽證會相關的調查權。其中第59-5條得按次處罰,也未設定罰款次數限制。且條文仍存在以下問題: 1. 是否“虛偽陳述”由誰認定?第一時間掌握到的資訊與詳細調查後取得的資訊若有落差,第一時間依取得資訊進行的答覆,算不算說謊?再者,誠實與否皆是由國會過半來認定,恐淪為政治鬥爭。法條漏掉誰來決定,是主席決定?還是聽證會多數委員決定?程序在哪裡?保障在哪裡?此外,同樣是行政裁罰的交通違規,是否違規有明確的定義,而民眾如果對交警的裁罰不服,申訴的機制也相對便利。但如果住在屏東的一般民眾若不服“虛偽陳述”,只能到立法院所在地,也就是台北市對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還必須先繳罰鍰、再為打官司往返舟車勞頓。 2. 第59-5條雖然有規範部分可拒絕證言的情形,但仍嫌不足。證人有拒絕證言權,連刑事訴訟法都有四條法條(第179條至182條)專門列出幾種特殊身份的證人可拒絕證言。(資料:法律百科) 3. 聽證會“虛偽陳述”有罰鍰處分,但卻沒有要求證人“具結”,這種法條設計不符合釋字第585號解釋:「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資料:釋字第585號解釋)
1️⃣憲政改革最後終將送交最高法院,查證網站在最高法院裁決之前不宜過度解讀。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推估國民黨和民進黨理由都不見得完全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收到這類訊息怎麼辦:先別急著轉傳;不確定可貼到首頁查網址、或撥 165 查證。若已照訊息指示操作或匯款,看 被詐騙了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