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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主旨 請攜帶本召集通知書及印章依下列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姓名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 鄭秀義 性 別 男 螢雪民防分團 集 編組隊別 出 生 年月日 33. 02.08 住址 臺北市水源路153號5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府授警防字第1120109843號 預定解除召集時間 召集事由 編組職稱隊員(兼勤務組) 常年訓練演習 國民身分證 A10339**** 統一編號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8時50分 報到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大禮堂(忠孝東路1段108號10樓) 報到時著用服裝 隊服 便服 報到時攜帶裝具 中華民國112 年6月13日下午6時 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1、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填發團隊 承辦人 收受人 □服勤支援軍事勤務 2、依民防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 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民防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 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3、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召集解除召集 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附 4、依本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5)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註(7) 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5.本召根通知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防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 或特種防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 寫、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山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組機關(構)首長簽署。 6、本通知單1式2份,1份交民防人員,1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7、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召集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訴願。 长林聰明 聯絡電話 簽收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2)2341-6721 251
查證說明(共 1 則)
網傳「80 歲老頭也要編入民防隊演習」的圖片及訊息,宣稱連老人都要為打仗做準備謠言為假訊息。經查證,該通知書的收件人身分是一名鄰長,而民防分團的訓練是與「職務身分」有關,與年齡及性別無關聯。網傳的民防訓練已實施二十多年,主要以上課為主,通常一半課程是全民國防教育,另一半則與受召集人的本職業務有關,不會有支援軍事勤務,也與國防部教召無關,網傳訊息容易造成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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