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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相關企業 第五條、 正本資料返還之義務 甲方所提供之個人相關資料,除正本資料以外,乙方無返還之義務。 第六條、必要費用之負擔 (1)甲方因委任乙方辦理委託事項,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所衍生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 (動產擔保設定費)、代書費、利息(前扣三個月)、銀行開辦費或任何必要費用,甲方應於乙方 發出通知 1 _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予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2)倘若因甲方無故終止委託事項或故意使委託事項難以完成,致生乙方之損害時,應負擔損害 之賠償責任,其訴訟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將由甲方全數負擔。 (3)倘若乙方亦已完成甲方委託之貸款事項,因甲方個人因素,不願給付乙方服務酬金,應負擔 損害之賠償責任。其訴訟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將由甲方全數負擔。 第七條、 乙方之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委託事項應負職務上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八條、 甲方協助之義務 甲方於委任乙方辦理委託事項期間內,應依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提供所需文件及資料。如因 甲方因個人因素導致委託無法順利完成時,甲方需支付依第二條第二項所約定之服務酬金,若 不能計算金額時,按第一條所約定之總額度計算之。如因而致生乙方之損害時,並應負擔損害 之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本委託契約涉訟者,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乙方之聲明 因乙方並非貸與甲方款項之金融機構或其它法人或自然人,亦非任何金融機構之分公司、子公 司或關係企業。乙方無核准或撥款之決定權限,乙方無法保證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必 予核准及撥款,乙方亦無法保證甲方因本契約得改善甲方之信用或資產狀況。 第十一條、 契約解釋 本契約取代於本契約簽訂前之一切口頭、書面之意思表示,如涉有爭議時,均以本契約之解釋 為準。 3
查證說明(共 1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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