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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台北市政府 111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88號16樓 受文者: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府經司字第1209524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變更登記表1份 機關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 號北區 12樓 承辦人:劉瑞洋(538) 電話:(02)27208889轉6185) 18:(02)2720005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旨:貴公司(統一編號:16633473)申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核符合規定, 准予登記。 說明: 依公司法辦理兼復貴公司 111年4月26日(收文日)申請書。 二、處分相對人名稱: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姓名:謝文正、身分證 照號碼:A12622****)、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88號16 樓。 三、變更登記表1份,請查收。 四、如涉及稅籍登記部分,請於開始營業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 程,許可業務之核准文件等影本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詳細文件請 運洽各地區國稅局。 五、本案屬經濟部105年4月11日經商字第 10502407930 號函所列情事,依公 司法第 235 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得免 繳登記費。 六、按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略以,公司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 股本百分之40,其中所稱「以投資為專業」,係指公司除經營投資業務外 ,尚無經營其他業務,惟尚難據此推論一般投資業係限專業經營且其公司 名稱必須標明「投資」字樣。爰此,本部往例對一般投資業限專業經營及 其公司名稱須標明「投資」字樣之相關內容函釋(62年2月14日商 0391 7號函、81 年 10月3日經商字第 227681 號函、83年5月31日經(83)商 201638 號函、88年9月13日經(88)商六字第88220082 號函、92年10月 20日經商字第 09202212160 號函。 ※提醒貴公司,提醒貴公司,「商業會計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於103年 修正,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正本:晟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决行
查證說明(共 1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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