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證:查證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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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 任意以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前 事實 收之機 機構繳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第43條1項03款 27 日期、處 彐法定代 不到案者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24000元) 應到 58桃園市政 -記載之應 L 證明文件 .逾期未依 案處 府交通事件 所 裁決處 持,以休息 30日或已逾 舉發 自動繳納罰 - 關陳述。 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 03-4502331 填單人 職名章 警員 賴佳萱
查證說明(共 1 則)
查證為真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其中第三項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出處/參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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