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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查證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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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mv.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2629&s=230540

查證說明(共 2 則)

查證為真

1.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 6 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2.依據該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視為汽車,也就是說我們俗稱汽車、機車、動力機械、微型電動二輪車都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3.如果您想要查詢並繳納違反強制險之罰鍰,除可電詢各地監理所(站)外,歡迎多加利用便利的監理服務網查詢及繳納。

出處/參考:https://tmv.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2629&s=23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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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為真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公布日期:民國85年12月27日,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49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8、49、50、53 條條文;增訂第 5-1、5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110031265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 第 51-1 條,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出處/參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G039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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