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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含有不實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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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巡邏車

查證說明(共 1 則)

含有不實訊息

假的,這是警用機車配備的一般行車紀錄器。 員警不得任意使用經用機車的行車記錄器作為交通違規舉發證據,必須要符合道交法第7-2條規定才得以使用。比如有員警騎乘警用機車期間,碰到駕駛交規違規肇逃,此時行車記錄器依法就能作為事後舉發的輔助證據。

出處/參考: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9506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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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ofacts 真的假的(g0v 協作查證,授權 CC BY-SA 4.0)。查證為志工與專家協作結果、非官方最終定論;請對照原始出處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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