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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公然造謠 果真最懂認知作戰! 沈伯洋(2024.5.21) 他們的國會改革,把立委變成有 無限權利,可以把人民、官員叫過 來問話,不滿意就一律叫藐視國 會。只要中國公布台獨分子名單, 「這裡立委就把人叫來問話,如果 不好好回答,連續處罰2萬到20 萬。 造謡 眾 只有「政府人員」說謊才會被罰,相關條文不涉及老百姓。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 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相關條文不涉及一般 老百姓。官員說謊若情節重大,經法院審理,才會依法處置。 請問民進黨立委,可以接受官員說謊嗎?還是民進黨在護 航讓官員說謊?
查證說明(共 3 則)
一、國會改革法案對於「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違反「反質詢」及「虛偽陳述」依法可罰2到20萬元罰鍰,公務員依刑事法究辦。有逾越大法官解釋之疑義(釋字585號) 。 二、「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行政官員(政府人員)作「虛偽陳述」依刑事法究辦,如果行政官員於答詢上的錯誤,是因質詢之立法委員提供錯誤資訊或誤導所致,又應如何論處行政官員的責任?有違釋字規範"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及"有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人民及政府官員除了涉及國防、商業及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必需經立院主席同意才能不公開,同時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若認為調查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及「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不僅無法實質保障人民,質詢調查期間涉及涉及個人隱私可拒絕,但仍需經主席裁示同意,沒有明確保障人民有拒絕被詢問的權利。也違反釋字585號規定"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不僅明確違憲,侵害個人隱私及針對人民及政府人員羅織入罪爭議。
確實一般老百姓也會被罰款及連續罰款。 - 立委的「質詢權」適用對象不限於立法院院會對行政院長及閣員的“質詢”,還包含委員會專案報告時,邀請政府人員和社會人士出席的“備詢”。 - 憲法第67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可邀請社會人士備詢,其中社會人士就是一般民眾。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內文的“被質詢人”包含非政府人員。因此,一般人也被罰款及連續罰款。 詳細說明如下: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條文的用語,被區分為「被質詢人」、「政府人員」兩種。其中大部分條文都使用「被質詢人」,僅在罰則中特別使用「政府人員」有彈劾、懲戒和刑責。由此可知:「被質詢人」的身份還有「“非”政府人員」。而「被質詢人」(包含政府人員及非政府人員)違反規定會處以罰鍰。 2. 憲法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其中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指的是與立委質詢事件有關係的人。2012年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就教育部發函四所學校關切“反媒體巨獸聯盟”學生事件,邀請多位教授及林飛帆、陳為廷出席備詢。2012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也曾就“農委會涉嫌隱匿禽流感疫情”,邀請紀錄片導演李惠仁前往備詢。 3. 當立委請備詢社會人士說明相關事件時,若在過程中立委詢問問題,而社會人士反問立委問題或不願意回答,就有可能被認為“反質詢”或“藐視國會”。又由於第25條修法中沒有明確定義“反質詢”、“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是什麼,是否違反規定,也是由立法委員表決決定,這時社會人士就會因此被罰款及連續罰款。
立法院質詢權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本次修訂條文第25條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屬於第三章聽取報告與質詢,在本章中規定會被質詢的只有行政官員 跟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條文是屬於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第九章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相關的調閱小組組成、及公聽會舉行另有條文規定。 因此藐視國會罪只有針對行政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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