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傳的訊息內容
陳漢墀 國會改革 版本比較 藍白二讀版本 暴警過去主張 國情 總統國情報告變,應依序 柯建铭2012年呼籲馬英九 展現民主誠意,接受立类 即問即答,創下盡情例 報告 藐視 調查權 被贊詢人有拒絕名等藐 視體當行為,處2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运 *可要求政府機關一部會、 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 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 ·根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 文件者,經立院決議, 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 下範级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證 苦,經立院決議,處1萬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約報 ,並可按次處罰 @出 林佳麗,陳亭妃等人曾提 出對部隊行使調查權一 尤美女包提出,有關機關 或人民無法定事由拒絕服 行,或陳述有瑪限、不實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 下能级 柯建銘曾主張,聽證會證 人若拒绝出席作證,處1年 以下徒刑或10萬元罰金。 若有虛偽陳述,處7年以下 徒刑 10:18
查證說明(共 1 則)
表格內容過於簡化,沒有比較意義。 表格並未呈現各版本立法條件差異,例如藍白版“藐視國會”和林佳龍曾提案版本都有罰鍰,但兩者對於民眾權益保障的設計卻有很大不同。 例如: - 表格內容有誤,林佳龍民國101年版本沒有“藐視國會罪”這樣的說法。也沒有與“藐視國會”一詞及相關規定。 - 藍白版本對於“藐視國會”定義模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通過三讀之修法條文中甚至出現“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於讓立委透過表決來決定有沒有“藐視國會”。但是在法律上,如果有罰則,“違法”與否必須有清楚的行為定義跟條文依據,否則就會輕易入罪於人。 例如:在有“罰鍰”前提下,必須保障民眾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的權益。藍白版本卻是即便有正當理由,也必須經立法委員同意才能不出席,否則就是“藐視國會”,這等於立法院變相設陷阱把人民當提款機。 - 林佳龍版本: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 藍白版本: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例如: - 林佳龍版本針對國防外交與法律賦予應秘密事項,皆可以拒絕答復。這保障憲法賦予民眾的基本權益。 - 藍白版本針對國防外交跟法律賦予應秘密事項都還要“經主席同意”才可以不說,否則就是“藐視國會”。但是,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民眾隱私在受個資法保護,這裡卻變成主席不同意就必須說出來,根本是法律互相抵觸。 例如: - 林佳龍版本針對被質詢官員、出席公聽會者若“陳述虛偽不實”,有刑責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針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公聽會、非依法律及正當理由不提供調閱文件,則課以罰金(沒有連續罰款)。 - 表格中沒有被列出來的是:藍白還同時增訂“刑法”的“藐視國會罪”。所以實際上,公務員會因為虛偽答復,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而公務員跟一般人也會因為定義不明的“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而被罰款,甚連續罰款。
收到這類訊息怎麼辦:先別急著轉傳;不確定可貼到首頁查網址、或撥 165 查證。若已照訊息指示操作或匯款,看 被詐騙了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