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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破解國會改革謠言!
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DEMOCR
進
PROG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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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 PARTY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破天荒可要求軍隊交出藍白想要知道的資訊,相信到時候習近平
桌上也會有一份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59條之5:
「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得拒絕證言」,
且過程依據成立調查專案小組,是要有相關議案及立法委員職權
相關之事項,不可能隨意調查軍隊,且調查小組的成員必須是有
各政黨的比例代表,故調閱何種資料都一目了然。
該條文設計者,為林佳龍擔任立委時提出。
中國國民黨KMT ◎ @kmt_tw @kmtonline
查證說明(共 3 則)
含有不實訊息
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例如防制利用陰謀論論述充當調查證據,或者誘導質詢,違反調查方法及程序等情形)
4. 國會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5. 規範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公務員),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二、可疑訊息僅為片面敘述,拿看起來沒有爭議的內容企圖合理化法案,使民眾誤認國會擴權法案沒有侵犯人權及濫權,實質不然。國會擴權法案對於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顯然不足,同時涉及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絕非可疑訊息宣稱某政黨反對國會改革法案情形。(詳資料佐證二、三、四、五)
最近國會改革法案引發相關爭議事件,期間疑似利用相關議題帶政治風向誤導視聽,發現可疑訊息,先查證,,勿散佈及勿轉傳可疑訊息。(手法詳資料佐證六)
出處/參考: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Matter/download/a 含有個人意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5條:
1. 限制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2. 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等並經"主席同意"的秘密內容外,不能拒絕答復及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未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不配合質詢(或經主席提醒後仍違反者),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嚴重者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可疑訊息宣稱"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得拒絕證言"及"依據成立調查專案小組,是要有相關議案及立法委員職權",前提是必須主席(立法院主席)同意迴避國防外交等秘密內容,反質詢定義必須等到立法後再交代。
出處/參考:一、立院二讀《職權行使法》25條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公視,2024/5/23)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6051
"二讀條文規範,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等並經主席同意的秘密內容外,不能拒絕答復及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未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若違反上述內容,主席需要制止並要求被質詢人答復。被質詢人經主席提醒後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並經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將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違反「反質詢」等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若陳述內容為虛偽內容,可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二、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58&flno=25
1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2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3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三、德國之聲質疑「反質詢」定義 吳宗憲:立法完成後再跟人民交代(ETToday新聞雲,2024/5/2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23/2744507.htm 含有個人意見
1️⃣憲政改革最後終將送交最高法院,查證網站在最高法院裁決之前不宜過度解讀。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推估國民黨和民進黨理由都不見得完全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出處/參考:【1】 廖元豪: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收到這類訊息怎麼辦:先別急著轉傳;不確定可貼到首頁查網址、或撥 165 查證。若已照訊息指示操作或匯款,看 被詐騙了怎麼辦。
資料來源:
Cofacts 真的假的(g0v 協作查證,授權 CC BY-SA 4.0)。查證為志工與專家協作結果、非官方最終定論;請對照原始出處自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