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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國會改革謠言! 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DEMOCRA 進 C PROGRE #?&%@ VE PARTY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 立委洩露隱私資訊怎麼辦? 如果調查委員洩漏本案關係人的商業資訊或個人隱私, 將會依個資法和刑法公務員洩漏秘密罪第110條以及妨害秘密罪 第318條等相關規定處理,處罰調查委員,甚至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中國國民黨KMT ◎ @kmt_tw ● @kmtonline

查證說明(共 3 則)

含有不實訊息

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例如防制利用陰謀論論述充當調查證據,或者誘導質詢,違反調查方法及程序等情形) 4. 國會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5. 規範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公務員),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二、可疑訊息僅為片面敘述,拿看起來沒有爭議的內容企圖合理化法案,使民眾誤認國會擴權法案沒有侵犯人權及濫權,實質不然。國會擴權法案對於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顯然不足,同時涉及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絕非可疑訊息宣稱某政黨反對國會改革法案情形。(詳資料佐證二、三、四、五) 最近國會改革法案引發相關爭議事件,期間疑似利用相關議題帶政治風向誤導視聽,發現可疑訊息,先查證,,勿散佈及勿轉傳可疑訊息。(手法詳資料佐證六)

出處/參考: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Matter/download/a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Matter/download/a
含有個人意見

調查委員洩漏本案關係人的商業資訊或個人隱私,將會依個資法和刑法公務員洩漏秘密罪第110條以及妨害秘密罪第318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內容屬實,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反質詢定義,必須等到立法完成後再跟人民交代。

出處/參考: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110&ty=L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立院二讀《職權行使法》25條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公視,2024/5/23)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6051 ...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三、德國之聲質疑「反質詢」定義 吳宗憲:立法完成後再跟人民交代(ETToday,2024/5/2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23/2744507.htm "...之後都會把案例跟人民做交代,立法完成後會跟人民好好說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110&ty=L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6051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23/2744507.htm
含有個人意見

1️⃣憲政改革最後終將送交最高法院,查證網站在最高法院裁決之前不宜過度解讀。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推估國民黨和民進黨理由都不見得完全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出處/參考:【1】 廖元豪: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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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ofacts 真的假的(g0v 協作查證,授權 CC BY-SA 4.0)。查證為志工與專家協作結果、非官方最終定論;請對照原始出處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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