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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含有不實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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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破解國會改革謠言! 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主 DEMOCR 進 #?&%@ C PROGRE VE PARTY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X 要求企業交出商業機密,要求人民交出隱私,而且不用搜索票。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45條, 要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成員均由立法院各黨團 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 相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4: 「明定關係人員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5: 「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機密事項得拒絕證言或 表達意見」 任何政黨不可能隨意調取商業機密及要人民交出隱私! 中國國民黨KMT ◎ @kmt_tw @kmtonline

查證說明(共 3 則)

含有不實訊息

可疑訊息僅為片面誤導資訊,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例如防制利用陰謀論論述充當調查證據,或者誘導質詢,違反調查方法及程序等情形) 4. 國會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5. 規範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公務員),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二、國會擴權法案對於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顯然不足,同時涉及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絕非可疑訊息宣稱某政黨反對國會改革法案情形。(詳資料佐證二、三、四、五)

出處/參考: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Matter/download/a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Matter/download/a
含有不實訊息

網傳圖卡將規範「聽證權」的第59條之4及第59條之5條,用來解釋修法不會獲取企業機密,是刻意誤導民眾。要求企業交出商業機密的方式不是只有一種,可以從聽證會上可以取得,也可以從文件調閱或透過質詢、訊問等方式取得。而這些取得方法都在此次修法中都有不同的規定,但由於法條沒有經過實質討論,所以目前通過二讀的法條有缺失、漏洞、違憲,甚至彼此互相矛盾的問題。 根據目前藍白通過二讀的版本,立委確實可以根據第47、48條行使「調查權」,要求企業配合調查交出商業機密,人民交出隱私,不用搜索票。網傳圖卡錯誤之處如下: 1. 第59條之4是針對「聽證會」可以有律師陪同,第59條之5條是針對「聽證會」可以拒絕回答個人隱私及機密;但這兩條文並不能用來限制立委根據第47、48條行使「調查權」要求企業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 2. 第45條說明專案調查小組是按黨團席次比例組成,但無法證明什麼,因為組成成員不是公正單位,也未受專業調查訓練、非通過國家考試的調查人員,但是卻只因為立委自行表決成立調查小組就可以調查一般企業跟民眾。正常的調查程序是,在檢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以搜集證據時,需透過書面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經法官判斷後簽發。這些流程都是確保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調查,以保障民眾權益。但是第47、48條條文卻讓立委可以直接叫民眾及私人企業配合調查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不提供就罰錢罰到你提供為止,也沒有制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調查的條款,因此立委取得資料的程序甚至比檢察官容易。

出處/參考:鏡週刊 2024/5/21 https://www.mirrormedia.mg/external/ftnn_236537 第47條則明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此外,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48條部分,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報導者 2024/5/22 https://www.twreporter.org/a/legislature-voting-on-controversial-political-reforms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9-1至59-9條則為「聽證權」部分。國民黨暨民眾黨版法案明訂調查委員會和專案小組為了調查議案,可再進一步舉行聽證會,被要求出席者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出席;如果該人拒絕、拖延或隱匿資料,同樣恐面臨1萬至10萬元罰鍰,可按次數處罰。政府人員接受聽證時若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民間人士則處2萬至20萬元罰鍰。
https://www.mirrormedia.mg/external/ftnn_236537https://www.twreporter.org/a/legislature-voting-on-controversial-political-reforms
含有個人意見

1️⃣憲政改革最後終將送交最高法院,查證網站在最高法院裁決之前不宜過度解讀。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推估國民黨和民進黨理由都不見得完全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出處/參考:【1】 廖元豪: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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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Cofacts 真的假的(g0v 協作查證,授權 CC BY-SA 4.0)。查證為志工與專家協作結果、非官方最終定論;請對照原始出處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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