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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國會改革謠言! 民進黨不要再造謠 DEMO МОСЕ 進 C PROGRE #?&%@ VE PARTY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破解謠言! X 可任意懲罰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而且可以連續開罰 真相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法第48條規定如果被調查人或受約詢人拒絕、推延、隱匿不提供 或虛偽陳述,立法院須經院會決議(過半數立委投票同意), 才能處以罰款,並可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但不可能無限次數的無理處罰,因為被處罰的人,如果不服立院的 罰鍰處分,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由法院作最後決定。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第59條之5,明訂涉及國家機密、 逾越調查目的得、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隱私或機密、行政訴訟法 規定等事項,均得「拒絕證言」。 條文原設計者為尤美女、顧立雄版本內容。 中國國民黨KMT ◎ @kmt_tw @kmtonline
查證說明(共 2 則)
可疑訊息僅為片面誤導資訊,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例如防制利用陰謀論論述充當調查證據,或者誘導質詢,違反調查方法及程序等情形) 4. 國會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5. 規範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公務員),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二、國會擴權法案對於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顯然不足,同時涉及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絕非可疑訊息宣稱某政黨反對國會改革法案情形。(詳資料佐證二、三、四、五)
1️⃣憲政改革最後終將送交最高法院,查證網站在最高法院裁決之前不宜過度解讀。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推估國民黨和民進黨理由都不見得完全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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