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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稱學習美國藐視國會罪的 四大謬誤 1.美國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台灣可以生 美國是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 因此只能透過聽證會邀請官員參加, 並且答覆國會議員的詢問。 台灣則是半總統制的國家,具內閣制精神, 立法委員可以質詢官員,不需要另外召開聽證會。 2.美國「藐視國會罪」是以「偽證罪」概念發展 3 美國國會議員不能質詢官員,所以聽證會形式像 在法庭上,必須宣誓誠實回答議員的質詢,否則 就是比照偽證罪的概念來處理。 換句話說,藐視國會罪是以偽證罪的概念 為核心來發展。 台灣立委本來就有質詢官員的權利了, 無需畫蛇添足。 3.美國「藐視國會」須經司法單位調查判定藍白的法案只要立院決議 美國的藐視國會罪,不是國會說了算,而是國會 提出之後,必須經過司法單位的調查,並經由 大陪審團的共同參與,經過司法確認之後才能判定。 藍白的藐視國會法案,是只要經過立法院決議, 無需經過司法部門的確認,說你有罪就有罪。 4.惡質擴權國會權力 根據藍白的法案,包括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及社會 有關係人士,都必須配合立法院的調查。 不配合調查,或被認定為態度不佳,那就犯了藐視國會罪。 藐視國會罪可處以1萬元到10萬元的罰鍰,連續開發至 立法院滿意為止。 換句話說,從行政官員,部隊軍人(如海鯤號的艦長)、 到上市櫃公司的老闆,都必須面對立法院的調查。 台中市議員 周永鴻
查證說明(共 2 則)
可疑訊息大致正確,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例如防制利用陰謀論論述充當調查證據,或者誘導質詢,違反調查方法及程序等情形) 4. 國會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5. 規範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公務員),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二、國會擴權法案對於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顯然不足,同時涉及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與歐美國家國會調查權用意不符。(詳資料佐證)
- 1️⃣憲政改革最後終將送交最高法院,查證網站在最高法院裁決之前不宜過度解讀。 -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推估國民黨和民進黨理由都不見得完全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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