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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家人朋友是公務員嗎? 白藍修法 恫嚇、脅迫、加重處罰公務員 5/17《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再修正動議中... 注意!47、48、59-5條調查跟聽證,也適用於所有公務員 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 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 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 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 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 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 彈劾或懲戒。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 刑事責任。 5/17《刑法》- 藐視國會罪 的再修正動議中.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 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無限上綱擴權??!!! 跨行政權? 跨監察權?跨司法權? 不給討論! 沒有逐條審查! 不記名強行表決! 如何認定? 「反質詢」 「藐視國會」 「虛偽陳述」 聽不懂反問問題也 算嗎?暫時想不起 來也算嗎? 只要5位立委提出, 經院會決議, 就成立了!! 侵害公務員財產 不必經法院判決! 餸 次數無上限 【彈劾 或 懲戒| 【送刑罰 還可以把你 送進牢裡! 白藍修法用以上手段強加公務員的罪狀 踐踏公務員的尊嚴,人人自危,影響行政中立及效率
查證說明(共 4 則)
一、國會改革法案對於「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違反「反質詢」及「虛偽陳述」依法可罰2到20萬元罰鍰,公務員依刑事法究辦。有逾越大法官解釋之疑義(釋字585號) 。 二、「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行政官員(政府人員)作「虛偽陳述」依刑事法究辦,如果行政官員於答詢上的錯誤,是因質詢之立法委員提供錯誤資訊或誤導所致,又應如何論處行政官員的責任?有違釋字規範"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及"有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這個消息提及的法條是刑法 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必須要經過檢察官起訴 法官判決有罪 罪名才能成立
可疑訊息大致正確,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例如防制利用陰謀論論述充當調查證據,或者誘導質詢,違反調查方法及程序等情形) 4. 國會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5. 規範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公務員),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二、國會擴權法案對於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顯然不足,同時涉及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詳資料佐證)
- 1️⃣憲政改革最後終將送交最高法院,查證網站在最高法院裁決之前不宜過度解讀。 - 2️⃣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推估國民黨和民進黨理由都不見得完全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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