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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行政院 函 受文者: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地址:100009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承辦人:張世傑 電話:(02)33566772 傳真:(02)33566784 電子信箱:changsc@ey. gov. tw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 例部分條文,本院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交通部112年6月16日交路字第1120017379號函及「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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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為真

依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網站連結: 內政部交下行政院112年6月28日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函,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第9項及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部分條文,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出處/參考:https://www.ilcpb.gov.tw/ https://ppl.report.ilcpb.gov.tw/index.php?catid=10&mid=569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https://www.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55&sms=9150&s=784592
https://www.ilcpb.gov.tw/https://ppl.report.ilcpb.gov.tw/index.php?catid=10&mid=5696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https://www.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455&sms=9150&s=784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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