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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15 修正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公寓、透天厝等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 未於任一位置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最高處管理權人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為保障家人安全 請儘速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除可至鄰近消防分隊 申請補助外,亦可至賣場、消防器材行或 網路選購附有「個別認可標示」產品。 認可 W 23 4567890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廣告
查證說明(共 2 則)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於113.8.15修正 第六條 依法無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且非屬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下列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一、供人租賃居住之住宅場所。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甲類場所。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 第13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依法無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且非屬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下列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甲類場所未於任一位置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資料來源於: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1. 據中央社報道,高雄市消防局在今年8月15日修正發布「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納入住宅場所如透天厝、公寓、平房,應裝設住警器,依規定位置至少安裝1顆,以確保民眾住家安全。 2. 根據中央社報道,消防局表示,增修第7、13條未達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管理權人若未於任一位置設置住警器,且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開罰6000元至3萬元,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新修法令自明年9月1日起施行,提醒屋主重視自主裝設住警器觀念,以避免受罰。 3. 根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網站「高雄市住警器線上申請説明」,補助對象按建築類型區分。 4. 購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前,要注意產品是否張貼內政部核准之登錄機構個別認可合格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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