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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0 條 1.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2.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查證說明(共 1 則)
此網傳訊息列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內容,是起因於有立委質疑蕭美琴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認為她不具副總統參選資格,但事實並非如此。 1. 蕭美琴已於2023/12/4澄清自己從未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也就無所謂回復國籍一事。(資料:rti 2023/12/4) 2. 蕭美琴的母親是美國人,父親是台灣人。美國國籍法兼具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小孩在美國出生就擁有美國國籍,孩子出生時其中一位是美國公民的話,也具美國公民資格。(資料:美國國籍法) 3. 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資料:中華民國國籍法) 4. 蕭美琴的父親僑居美國,在蕭美琴出生前一年,蕭父才回台服兵役,顯見蕭美琴父親在蕭美琴出生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資料:台灣教會公報 2021/12/23) 5. 因此蕭美琴出生時就自動擁有中華民國和美國雙重國籍。 6. 美國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個擁有雙重國籍的人,要在兩個國籍中選擇一個國籍。同時﹐若是一個人在“自動”的情況下取得他國國籍的人,也不會影響到其美國公民權。蕭美琴是一出生就自動取得美國國籍,更是沒有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的需求。(資料:梁勇律師事務所) 7. 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第11條,可申請“喪失國籍”的幾種情形中,蕭美琴都不符合申請條件,所以根本不會有“申請喪失中國民國國籍”的可能性。(資料:中華民國國籍法第11條) 8. 蕭美琴在2002年成為民進黨僑選不分區立法委員時,根據當時新聞報導,蕭美琴說“自己只有美國國籍,若放棄會變成無國籍,因此放棄美國國籍後跟領到台灣身分證前,過了幾天沒有身份的日子”。不過,當時應是將「國籍」和「戶籍」搞混。《國籍法》和《戶籍法》是兩部不同法律。「僑民」是「無戶籍國民」,有國籍,沒戶籍。國籍跟有沒有「身分證」無必然關係。要拿到身分證,必須有「國籍」加上「戶籍」,因此,蕭美琴當時也就只是在台灣申請戶籍、取得身分證。蕭美琴從出生就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也不符合申請喪失國籍的資格,所以沒有所謂“喪失國籍後回復國籍”一事。(資料:RFA 2023/11/29、關鍵評論網 20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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