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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高金素梅 那些年那些事,想知道內情嗎? 民進黨就怕國會改革通過 那些骯髒內情將會攤在陽光下 ~高金素梅 大家還記得兩年前,一個資本200萬的小吃店,搖身一變、就拿到民進黨政府十幾億快篩標案的往事嗎? 大家還記得政府護航的高端疫苗嗎? 大家還記得民進黨政府購買BNT疫苗的合約書必須變成機密封存30年嗎? 大家還記得蛋不夠吃的往事嗎?為什麼一個資本只有50萬、負責人只用1000元入股的進口商,卻能做 6 億的雞蛋進口生意呢?為什麼進口雞蛋又會細菌超標呢? 大家一 定都痛恨停電。但台電堅持說不缺電!那為什麼會停電呢?為什麼用電尖峰政府還必須向用電大戶買一度12塊、那麼貴的電呢?一般用電每度兩三塊,為什麼政府買的綠電一度要七、八塊錢呢? 過去八年,民進黨完全執政,卻在立法院裡予取予求,從法律案、預算案到人事案,無論多荒謬離譜,全都想過就過,無人能擋。民進黨的立委表決部隊全力護航,封殺在野黨提出的重要議案,還將人民質疑的政策,列為機密封存三十年。 這麼多層出不窮的政策疑點,難道不應該調查嗎?大家的納稅錢不該好好盤點都花到哪裡去了嗎?現在民進黨已經不是立法院最大黨了,不再能夠一手遮天,我們必須要推動國會改革,讓立法院有調查這些政策疑點的權力,還人民一個公道!

查證說明(共 3 則)

含有不實訊息

一、依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4. 規範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公務員),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二、國會擴權法案對於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顯然不足,同時涉及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絕非可疑訊息宣稱某政黨反對國會改革法案情形。(詳資料佐證二、三、四)

出處/參考: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Matter/download/a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Matter/download/a
含有不實訊息

立委的調查權應該要有明確的範圍,不能無限擴張侵犯到司法權,如果立委想要調查案件,請先去考國家考試。 台灣有調查權的已經有檢察官、司法警察、調查局、監察院,檢察官還要通過國家考試、司法訓練所結訓才能開始工作;沒受過調查訓練的立委如何進行合理、合法的調查而不是濫權隨意索資?尤其調查對象牽涉一般民眾、民間企業。檢察官、法官在判斷有沒有違法時,法律上有明確準則依據,現在修法的內容卻沒有這些判定準則,犯罪與否怎麼會是由立委表決決定?況且,法案還存在以下許多問題,也是招致各界批評的原因: 1. 沒有利益迴避條文 正常的調查程序,有利益衝突的人會需要揭露並迴避參與調查案件,但是修法卻沒有相關條文,徇私舞弊就有可能發生。 2. 球員兼裁判,沒有公正監督把關 在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以搜集證據時,需透過書面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經法官判斷後簽發。修法卻讓立委可以直接叫民眾、民間企業配合調查提供資料,不提供資料就罰錢罰到你提供為止,決定要不要罰款的也不是獨立機關,是立委表決決定。發起調查、執行調查和決定裁罰的都是立法委員,球員兼裁判,取得資料的程序甚至比檢察官容易,這些都賦予立委超越法官及檢察官的權限。 3. 條文中沒有設立“拒絕調查”條款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在接受偵訊或是在法庭審問時,有拒答問題或保持沉默的權利。這樣的權利在世界上大多數的法律體系都是被承認的。而藍白修法卻完全沒有納入這些內容,等於是與其他法律產生抵觸。(資料:法律白話文運動、玉鼎法律事務所)

出處/參考:法律白話文運動 https://plainlaw.me/posts/Review-of-Parliamentary-Investigative-Powers 玉鼎法律事務所 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1_62&qa_id=654
https://plainlaw.me/posts/Review-of-Parliamentary-Investigative-Powers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1_62&qa_id=654
含有個人意見

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民進黨申請復議或釋憲,理由不見得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

出處/參考:[1]廖元豪: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 -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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